《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八十二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有碍侦查有哪些认定标准?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一)适用条件不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等。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是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却尚未办结;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二)适用期限不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的后果都是非常恶劣的,所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安机关肯定要以调查刑事案件为准,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如果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一般不会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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