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票据诈骗怎么确定逮捕执行机关?
对票据诈骗的嫌疑人,逮捕机关是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票据诈骗的行为有哪些?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综上所述,票据诈骗罪是公诉案件审查批捕机关是检察院,但逮捕嫌疑人还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之前已经先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要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检察院的批捕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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