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绝对排除规定是遇到了以刑讯逼供等相关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鉴于刑讯逼供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在当代的社会,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着犯罪行为,或者说是犯罪嫌疑人从事了犯罪行为,那么就是属于证据不足,可能会无罪释放。当然了,如果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存在从事犯罪行为,但是这种证据是属于非法的话,也是需要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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