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退侦可否暂时取保?
检察院决定退侦可以取保候审,检察院根据案情批准。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刑事案件退侦阶段也不一定可以取保候审,退侦不等于取保候审,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是一个月,如果一个月以内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工作不能结束,就需要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检察院退侦也不一定就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有条件限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补充侦查的规定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没有规定在检察院退回侦查了的情况下,必须要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如果公安机关能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的工作,结束补充侦查工作以后,正常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即可。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触犯了刑事法律的,都将会受到拘留或者刑事处罚,如果在被处罚的阶段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此时也是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的,但是在取保候审期间,也是需要及时的遵守相关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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