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受贿故意,收到他人贿赂后立即上交,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有受贿故意,受贿后因害怕受到刑事追究而在案发前上交,则仍构成犯罪,但退赃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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