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其他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符合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出现十五条规定之一的也应该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针对一些案件有独立侦查权。当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的情况下,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当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时,侦查部门应该制作拟撤销案件建议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法撤销案件以后,按照“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当然如果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还应该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此时,亦不用过于担心涉案的财产,因为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我们国家检察机关主要就是提起公诉,并且也有负责调查案件的义务,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着犯罪行为,就需要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当然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也存在着撤销案件的状况,这项案件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而且应当发布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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