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回避决定书格式是怎样的?
回避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员、书记员回避所作的书面决定。
它既利于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又利于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由五部分组成:
1、首部。标明标题和案号;
2、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填明何案中何人提出,何因要求回避,重点说明提出回避的理由;
3、决定的法律依据。即打印好的刑事诉讼法的关于回避的规定;
4、审查程序和决定结果。填清经过检察长的批示或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情况和是否回避的结论;
5、尾部。注明年月日,加盖院印。
二、民事回避的程序是怎样的?
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民事回避的对象有哪些?
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民诉法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综上所述,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法院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回避决定书,在这样的决定书中会写清当事人申请事由及法院做出决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