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律制度的不断构建促使我国已经日渐成为了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为了应对案件中聋哑人等人群的审理,国家出台了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法律。那么这条法律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呢?下面有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和回答。
一、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内容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二、主旨
三、具体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为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翻译,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等基本情况。聋、哑的犯罪嫌疑人,由于生理上的缺陷,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这些生理上的原因可能影响其准确地理解讯问人发问的内容、意图和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从而影响其充分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准确地供述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案件事实,保证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讯问这些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参加讯问。本条所说的“聋”是指双耳失聪,“哑”是指因生理原因不能讲话。为聋、哑犯罪嫌疑人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为翻译,是侦查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聋、哑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本条规定具体体现了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残疾人权利的特别保护。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遵守本条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做好为聋、哑犯罪嫌疑人翻译工作。
四、国家不断出台法律,完善法律的意义
“法治”,不仅是一种依法办事的活动原则,而且意味着全体民众共同守法、崇法和护法的社会状态。法治国家制度的建立,不仅要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前提条件,而且要有普遍的公民法治意识作为人文心理基础。可以说,民主、法治制度演进的历史,也是公民不断争取、维护和行使公民权利的历史,与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发展的历史。 “公民法治意识”的缺位是中国近代史上法治体制未能建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文革”浩劫之后,人们在反思历史教训的同时才逐渐意识到民主、法治的重要性和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在《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强调,“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广东省曾多次组织讨论公民教育问题。这说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问题,已经引起我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
综上所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法律主要针对案件中聋哑人士以及残疾人群所出台的法律。以便推进案件更好的处理和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国家正在不断地出台法律来完善法律体系,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小编希望大家能够多多学习法律知识,做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