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刑事诉讼中没有原告,很多人就会认为公诉人就是原告,会把公诉人和原告画上等号,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公诉人是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他们代表法院出庭提起诉讼,他们的身份依旧是检察院工作人员。他们出现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以及相关专业法律知识的不足,他们出庭参与的庭审不仅是关系到被告人能否得到应有的刑罚,还直接体现着监察机关的形象,通过公诉人出庭不仅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
刑事诉讼中是没有原告的说法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应该是我们理解的原告,刑事诉讼中一般都是称之为被告人、公诉人以及被害人。公诉方代表的是原告方,但是并不代表就能称之为原告,因为在刑事诉讼当中公诉机关的公诉人行使的是公诉权利,专属于人民检察机关。其实这样的程序是由刑事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都较严重,涉及到刑事犯罪,被害人独立取证并起诉困难重重,发生刑事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针对案件情况、案件性质决定调查方向,以国家力量调查刑事案件更加有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和震慑。案件调查完毕,抓获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会将案情陈述以及收集到的案件证据一起提交给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针对案件了解情况,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就会由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并派公诉人员对被告人犯罪情况进行介绍,提出定罪量刑意见。这一系列流程下来,就能够发现公诉人始终是站在被害人一方的,但是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中不能将被害人称之为原告人,公诉人不是原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