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最早是出行在行政诉讼中,近年来,在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也加入了这一原则。简单来说,比例原则就是当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后,采取何种强制措施需要遵循的原则。那么刑事诉讼法比例原则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刑事诉讼法比例原则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比例原则,是指在是否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要同犯罪的轻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在强调尊重人权的今天,重新审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功能和目的,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中确立比例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确立比例原则可以实现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侦查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实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肯定和维护,是任何一个崇尚民主法治且实行宪政的国家责无旁贷的任务。
2、确立比例原则能够有效限制侦查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上的“自由裁量权”。各国法律普遍赋予了侦查机关适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限制或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确立比例原则可以为防止滥用强制措施上的“自由裁量权”提供可操作的标准。“自由裁量”表现在强制措施方面,就是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对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怎样作为进行选择的权力。它有两个层次的选择:一是行为选择,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二是在作为的前提下产生的有关幅度、时间、程序上的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构造采取了减少实施有关强制性处分的审批程序,达到通过这些强制性处分措施来控制犯罪嫌疑人和收集证据的目的。
4、确立比例原则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平等对待,即“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者至少是相似的对待,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的正义标准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
二、刑事诉讼比例原则应用中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度不同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这五种强制措施从类型设置上看基本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比例原则思想在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制度设计上有所体现,但由于比例原则并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违反比例原则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立法规定较为模糊,给侦查机关广泛采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提供了便利。立法对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规定的比较宽泛,侦查机关面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多种方式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条件,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在实践中“有逮捕必要”往往成为服从“侦查需要”,一些侦查机关只是出于侦查的方便或者弥补办案时限的不足而报捕,“侦查需要”成了一些案件实施逮捕的真正理由。
2、对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解释规定过于宽泛,甚至存在自我授权的情况。例如,公安部1998年5月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该规定明显突破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所,身份不明的,侦查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而这里的侦查期限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而不是指拘留期限。
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锁定犯罪嫌疑人后,要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监视居住和逮捕等。这时,引入刑事诉讼法比例原则就非常重要。可以在打击刑事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达到平衡,也可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