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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否有权上诉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否有权上诉

公诉案件即刑事案件。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不能直接提出上诉。但是,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时间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5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除了请求检察院向法院提抗诉之外,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也是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根据《刑诉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可以直接上诉,但有上述两种例外情况,被害人是可以提起上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诉讼中的二审是终审吗?

一般情况下,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是,任何规则都有例外,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二审终审制的例外。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申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等提起。

同时,当事人以申诉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满足以下时间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二)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二审就意味着审判的终结,意味着判决的生效。但是,如果一审和二审的案件确实有错误而影响公正的判决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序方面的提现。

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若是法院发现证据不足的话,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然后看是补充侦查还是怎么处理。当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外,其余各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其实都是允许上诉的。不过其中的被害人并没有上诉权,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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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转公诉的两种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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