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案件公正的处理,我国规定了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对于有利害关系的人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提出了要求不能参加此案的一种制度。应当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相关法律将“近亲属”解释为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这里的“其他关系”,是指上述三类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其内容比较广泛,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友好关系,另一类是不和关系,即与当事人有过仇隙、纠纷等。当然,有上述关系的不一定都要回避,只有当这种关系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时,才应当回避。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査人员、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7、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的成员,不能再参与其审判;
8、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以上八种就是法律规定的适用回避所必须具备的事实根据,若是您发现相关人员和被告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去维护自己或亲朋好友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回避制度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使案件得到了更好的审理,保障了公平正义,实现了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