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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36条进行搜查都有哪些规定

搜查是指我国的相关犯罪者,在进行犯罪后我国的调查机关进行相应的证据收取的过程。我国的刑法第136条规定,这类进行搜查的人员必须出具相关的搜查证进行搜查。下面小编就刑诉法136条进行搜查都有哪些规定,这类问题进行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36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具搜查证。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搜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强制方法。侦查措施的一种。在中国,有权决定搜查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搜查时,应出2名以上的侦查人员持搜查证进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其他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都属于非法搜查

需要注意的是,保安是没有搜查权的。

保安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只是根据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以提供保安服务换取劳动报酬,他们拥有的只是一般公民的法律权利,无权搜查他人的人身。

一、怎样进行搜查

1、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医师、医生不是侦查人员不可以)。

4、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成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5、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我国规定相应的执法机关在进行这类事件的办理时,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不得肆意进行这类事件的办理。出具相关的手续后,进行合理地搜查。对相关案件的证据证物进行相应的收集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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