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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可能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做出的,不一定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不如实供述,也可能是由于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在法庭上又做出跟之前不一样的供词。翻供在大家的认知里就只是这样一种模式,但其实翻供是有几种分类的,下面就让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我们知道,任何人在法庭上都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刑法有坦白从宽的规定,如果他人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又在法庭上不承认的,这就是翻供。那么,翻供有哪几种情况呢?
较常见的翻供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诉讼阶段作了供述,但在后一诉讼阶段作了翻供。
翻供的动机往往是对前一诉讼阶段所作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满,为求得对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及相应的诉讼结果而翻供,这种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动因。常见的形式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了供述,但却在起诉阶段因不满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对其行为的定性而翻供;也有的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均作了供述。但却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开始翻供等。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内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实
。但这里应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内容是有关案件的一般事实还是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想抵赖,只是想就原记忆错误所作供述的部分内容加以调整,则往往只推翻原供述的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反之,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推翻原供述的一些明显不应该有记忆错误的关键事实。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内容,称“彻底翻供”。
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产生新的内容,该供述内容可能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无关的案件事实,也可能是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实,但总体上往往都产生一个共同的结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彻底否定。这种翻供的心理动机很复杂,但绝大多数是出于侥幸心理。
翻供不仅仅只是说在公安机关做的供词之后又不承认这样的,还存在很多种情况,上文就是对翻供有几种情况的列举,翻供可以只是对一部分也可以是对所有证词的推翻。而且翻供也可以是存在不同的诉讼过程中,在前面的诉讼中承认的事实,在后一诉讼也会出现不承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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