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当中,很多时候大家看到的就是检察院的公诉人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除了公诉人,相关案件当事人也应当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认定相关事实,在诉讼的证据提供上,各方都可以举证,但是在证明责任上是不一样的。
证明责任可以被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各方举证责任划分的问题。如果不能将自己要证明的事实证明清楚或者是不能举证,会怎么样呢?答案是将会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面临的结果也许是自己不希望的,将需要承担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为什么要划分证明责任呢?证明责任希望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进行细化,要解决的问题是两个,一个是希望解决该由谁提供证据证明的问题,另一个是如果最终证明的案件不清晰,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败诉的结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的证据举证规则,谁主张的事实就需要由谁来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最好的结果是举证全面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首要主体是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向法庭递交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如果是在自诉案件当中就是自诉人作为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1、检察院负担的证明责任
在公诉案件当中,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负有证明相关犯罪的责任,公诉人需要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试想,在刑事诉讼中,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还要由他们自己证明自己的罪行,显然是很滑稽也是不现实的。如果有被害人方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是能力所不及的,这也是“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则的体现。
2、自诉人的证明责任
在刑事自诉案件当中,没有侦察机关对于案件的侦查,自诉人想要证明相关事实就需要自己举证,自诉人方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案件当中,一般来说,证明责任主要是在公诉人方和自诉人方,但是也存在证明责任的特殊情况,有一些案子也是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举证的,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需要被告人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来源是合法的,来源是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