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纠正大家的一个错误认识,那就是大家普遍认为的侦查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想法是不准确的,正确的侦查主体应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并不是只有公安机关,同时公安机关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能仅仅认为是公安局,公安机关还包括监狱、国家安全部门等能够够行使公安机关职权的机关。人民检察院也是有侦查权的,比如在监察法修改之前,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局是可以针对贪污类型的犯罪展开侦查的。
今天我们将会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了解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侦查行为的含义是什么?通俗来说就是具有国家侦查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调查的活动。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主要有哪些
主要的侦查手段包括案件发生后对于被害人的询问,对于周边证人的询问,对于案件现场的勘验和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以后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有相关证据需要调取,可以申请搜查令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等进行搜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在逃,可以发放通缉令进行通缉等等。
当询问案件证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时候,地点可以比较灵活,可以在现场询问也可以到公安机关内部询问,但是询问是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的,并且不能向证人或者是被害人透漏案件情况或者是个人对案件的想法,侦查人员应当是以一个客观中立的角度参与案件。询问证人要求是单独进行,一个证人一个证人的说,多个证人互相有交换信息产生误导的可能。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必须是侦查人员进行的,并且必须有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单独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防止多人串供。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为了保证安全,应该就在看守所进行讯问,看守所已经在内部专门开设了审讯室,减少运输途中的不确定性。在讯问内容上要求不得使用诱导性语言,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整个讯问过程必须全程录像,并且在笔录中标注清楚。
侦查人员要求搜查并不只限于犯罪嫌疑人的某处,还可以是其他人,但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求搜查之前出示搜查证件,但是事情紧急,例如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遇到对方携带凶器等危险物品的,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要求有相关其他人员在场,例如被搜查的人的家属、同事、邻居等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在场,作为是对搜查过程的监督。
对于已经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逃跑需要抓获的,如果发现对方的踪迹是在本地区,可以直接发出通缉令进行通缉,但是实际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跑区域都会超出本区域,在这种情况下签发通缉令就要求请上级机关发布,并且通缉令不是公安机关自己决定的,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发现证据已经基本落实,可以批准签发逮捕令,由公安机关发布。
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不只是包括以上的这几种,侦查行为比较的多样并且在随着科学技术的更新进一步完善,侦查阶段的单独询问以及两人以上参与侦查的原则是不能变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违背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是不能被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