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抗诉立案期限是多久?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
二、检察院抗诉包括哪几种?
1、二审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2、再审抗诉
即原审法院之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接受抗诉的机关为抗诉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综上所述,在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原判决有误的,可以找检察院抗诉,这是救济的一种手段。检察院受理后,在三十天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管是否立案,检察院都会通知到当事人。对于存在问题的案件,检察院不仅要求法院重审,还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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