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是什么?
1. 对象不同:后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前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诉讼代理人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方式不同,后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二、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担任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另外,《律师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同时该法第41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2条:除律师以外还有: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现役军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二)不能担任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下列人员不得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
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具体认定标准,涉及到上述情况的处理上,可以由法院基于实际的诉讼请求和事项来进行处理,当事人是可以请代理人处理相关事项的,也可以聘请辩护作为辩护人来提出辩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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