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使用的车辆是否作为作案工具没收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是专门用于毒品犯罪的车辆,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而主要用作其他使用如日常生活中代步工具,偶尔使用的,不认为是作案工具,应当予以返还。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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