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会没收车辆吗,有哪些规定
如果汽车是作案工具,依照刑法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没收。
1、如果该车曾经被你用来从事过贩毒活动,要依法予以扣押。
2、如果未经法院判决认定是作案工具,任何机关无权没收。
事实上,你的汽车很难被认定为作案工具的。但现实中,却很容易被扣押而不还。
如果你的汽车确实被用于实施贩毒犯罪,但如果这辆汽车并不是专门为贩毒而购买,也就是说这辆汽车不是专门用于实施贩毒犯罪的。那汽车就不属于作案工具。此外,未经法院判决,任何机关都无权作出没收汽车的决定。
二、贩毒
贩毒案件在组织性、隐秘性上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因证据稀少欠缺,缉毒队伍的科技含量偏低,证据诉讼意识又不高,证据体系不完善而缺失行之有效的证据规则,加之公检法存有分歧,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贩毒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机、指纹等物证,一旦被告人翻供,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2、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对被告人供述中陈述的与贩毒的事实相关的人员的证言、物证、书证未及时收集加以映证,案件移送起诉后,需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证书证已灭失,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3、破案的时机把握不准。贩毒案件必须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时机选择不当,无疑会使本有条件做到人赃俱获的案件只得通过补充收集大量间接证据予以弥补,大大增加了侦查投入。
4、疏于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证、辩疑、深查。共同贩毒案件,忽视对单个成员的取证,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员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
在我国相关的人员贩毒时,对我国的当事人进行相关的处罚。相关的当事办案单位,对相关的当事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法律条款,进行相关的收集,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关的判定,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情况和相关的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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