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X某明知在与其同在某县某镇某企业务工的G某精神不正常,于2013年10月某日,见G某独自一人躺在床上,便上床扒掉G某内裤,对G某实施强奸。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X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X某不服,认为自己冤枉,上诉至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思路及心得
李常永律师出庭为X某提供二审辩护。经仔细阅卷,李常永律师认为,根据在案的证据,应认定X某属强奸未遂:
一,X某历次供述及当庭陈述前后稳定、一致,对于自己确实实施的行为,其供认不讳;但对于是否存在强奸既遂(插入)的法定情节,其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可信度较高。
二,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显示:在案发后,侦查人员及时赶到,在L某及被害人身上及时取检,程序规范、结论科学,结论是没有检验出X某的DNA分型,该鉴定应作为强奸未遂的证据。
三,被害人存在精神障碍,不能依法取得其陈述以证明犯罪事实。
四,本案虽有目击证人,但其证言的真实性严重存疑,且没有其他在案证据予以印证。
故而,从证据体系上看,据以证明其犯罪属既遂的证据严重不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精神。
裁判结果
经查,上诉人X某承认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否认强奸既遂。纵观全案,能够认定上诉人X某强奸既遂的证据仅有P某一人证言,被害人本人无语言表达能力,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亦未能检出DNA混合分型,故无法得出上诉人X某强奸既遂的唯一结论。据此,应依法认定上诉人X某的犯罪系未遂状态,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撤销天津市某县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