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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故意伤害案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造成对他人健康的损害。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根据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的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具体的轻伤标准,依据上述规定认定。

二、故意伤害罪怎样处罚

达到了故意伤害的定罪标准,满足构成故意伤害主客观要件,依据主观恶意和客观结果的程度不同,量刑标准也不一。具体来说,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在故意对他人的人身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下,并不一定就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害结果,若此时没有造成什么损伤,或者仅仅是造成了轻微伤的话,那么就不能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但是不管是造成了怎样的伤害,实际其实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都是不会被免除的。而在轻微伤的时候,往往也是会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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