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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一、两高国家赔偿规定解释具体内容有哪些?

《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明确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等七种情形,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

《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刑事办案环节挂案不作结论的“程序梗阻”现象,将一些特殊情形认定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并可据此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改变了国家赔偿程序坐等原案件最终结论的被动局面,解开了受害人结案无望、请赔无门的程序死结,从源头上畅通了国家赔偿程序。

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解释》的最大亮点,这一规定落实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体现了人权司法保护的巨大进步。

在确定赔偿标准方面,《司法解释》不仅借鉴了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而且还考虑到刑事赔偿的特殊情况,最大限度给予受害人以权利救济。《司法解释》对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借鉴,如医疗费赔偿标准、护理费赔偿标准、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赔偿标准、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标准、身体伤残赔偿标准、抚养费赔偿标准等;又如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借鉴《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司法解释》对受害人最大限度给予权利救济的特殊规定,则如对于扶养赔偿标准,“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又如残疾赔偿金标准,“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实质理解,而不应拘泥于字面表述。有的案件,办案机关既不作结论,也不进行实质性的办理工作,实际上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此外,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司法解释,规定了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应当作出将案件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最终结论,并依法变更或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进行处理。

逮捕错了怎么赔?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对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权利:

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而原判刑罚已执行的。

㈣刑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我国的一个社会现状,就是现在的公权力,经常出现不作为的情况,甚至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受伤,或者是财产损失的,这种属于比较严重的,依法要对受害人承担国家赔偿,受害人可以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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