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 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对于未超期的羁押时限是否计入赔偿天数的问题,新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比如,侦查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李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合法拘留羁押期限为37天,但在第38天时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并非李某,遂对李某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假如李某提起国家赔偿,那么赔偿天数是38天还是1天?针对此问题,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应当从羁押之日起计算赔偿天数,另一种认为合法羁押期限不应计入赔偿天数。
从国家赔偿法的性质看,它是一部受害人的权益救济法,救济权益的宗旨决定了不论职权行为违法还是合法,只要发生了实际损害后果,受害人就有权获得赔偿。从受害人的角度讲,全部的羁押过程都对其造成了人身权的损害,因此国家必须对羁押全过程承担责任。
国家赔偿,不仅仅是对物质上面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方面的赔偿,本身受害人没有任何的过错,但是却强加罪名,对于人们的名声,名誉以及心理的打击都是巨大的,所以法律加大了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还有精神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