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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院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国家赔偿是可以由当事人来进行申请的,但是要想得到赔偿,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构成要件,只有在符合这个要件的情况下,那么才可以进行一些财产方面的赔偿。我国是存在军事法院国家赔偿,很多人想知道。军事法院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中的军事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相关立法精神,构成军事赔偿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

任何赔偿都是针对损害而言的,没有损害的存在也就无从谈及赔偿。军事赔偿责任也并不例外,其首要条件应是有损害的存在,而且损害必须具备某种性质,才能得到国家的赔偿,并不是任何损害都可以得到国家的赔偿

损害后果已经发生,确实存在现实损害,而不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损害;

损害的必须是人身权、财产权;

损害的必须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违法的利益不发生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只有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军事机关或军人的损害时,国家才承担军事赔偿责任。

(2)造成损害的侵权主体是国家军事机关及军人或是受其委托的组织和个人。非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军事机关不负军事赔偿责任。

(3)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军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应适用违法原则。即军事机关及军人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引起军事赔偿责任。具体是:①产生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行使军事管理权的行为,如军事机关或军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军人的个人行为等都与行使军事职权无关,不构成国家侵权行为;②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4)违法行为同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军事赔偿责任,必须根据军事机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联系时才产生。军事机关的侵权行为是原因,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结果,二者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是军事赔偿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限于和损害有直接联系的原因,即行为 与结果必然是某行为而不是其它行为造成的,如果在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这种紧密的联系,因果关系就不能存在。

在军事赔偿里,我们要分清国防行为与军事行为。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因此,分清两者,进而才能分清有无诉权,有无得到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国防行为”应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为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抵御外来侵略,平息动乱和制止颠覆,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直接相关的活动。其中主要包括宣布和进行战争,进行战争动员和准备,宣布和实施戒严,进行大规模军事演习,建设大规模军事设施和军事基地,以及进行战略武器试验等活动。除此以外的其它活动应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二、其他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首先必须要存在损害事实结果。其次就是损害的行为和发生的损害后果,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且必须是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具体的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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