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实行阶段中止的认定标准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
(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案件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本来就只能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但不能等到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了,犯罪行为实施完了以后,犯罪嫌疑人因为后悔才主动投案自首,诸如此类的情形都不属于犯罪中止。实际上很多事情如果能够三思而后行,很多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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