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劣药罪需要知道是劣药,如果是过失,不存在故意的行为,那么不够成本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劣药是指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劣药是指: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具体的行为方式包括:
1、生产劣药行为;
2、销售劣药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并达到法定实害要求的,即成立相应的生产劣药罪、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对其中又生产、又销售劣药的,在处罚上应当从重。
构成本罪,除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外,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者,方能构成本罪既遂。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只有对人体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那么才会构成犯罪,并且在主观方面也是存在一种故意的行为,如果是过失,那么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也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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