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用公款招待行贿咋定性?
挪用公款招待行贿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尽管该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基于不同的理论认识,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行贿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如果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王某实行数罪并罚,等于是将其行贿的行为同时作为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予以评价,犯了“一事两头粘”的毛病,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客观要求,是刑事诉讼经济性、及时性原则的必然反映,也是司法实践所应具备之“可操作性”的必然要求。既然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对被告人只能以行贿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
二、单位行贿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的个别工作人员私自挪用公款,并且用公司公款对相关人员进行招待,甚至是直接以现金形式行贿,这种做法同时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反之,如果构成单位犯罪,那是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要承担单位行贿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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