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一)“数额较大”,是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5000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参与哄抢人数较多的;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的;
4、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的;
5、哄抢一般历史文物的。
(二)“数额巨大”,是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哄抢重要军事物资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的;
3、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的;
5、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的;
6、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
第一,必须是“聚众”哄抢。即从人数上来看,必须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
第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
第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
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
聚众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构成本罪。数额较大可依据盗窃罪的认定数额。侵犯财产的数额,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正确计算财物的价值,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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