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实标准的规定(试行)》的相关条款对非法搜查罪解释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2、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1、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2、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欠物)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关于非法搜查罪,在《刑法》第245条中有量刑方面的规定。一般犯此罪的是给予行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但考虑到实践中,可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构成本罪,这样的情况下情节可以说就是比较恶劣的,而此时法律中也有规定,需要从重对司法工作人员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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