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营口律师 青岛律师 临海市律师 同心县律师 彬县律师 汪清县律师 阜新律师
职务犯罪顾名思义,是一种利用自身职业特权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职业犯罪会严重的破坏社会的公平秩序,影响社会风气。政府为了加强对此犯罪的警示,政府会对职务犯罪的部分信息进行公开,那么职务犯罪信息公开范围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资料。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是对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它能从源头上进行反职务犯罪,而政府逐步公开信息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政府反职务犯罪力度加大的过程。
对于信息公开概念的界定从来学术界都是颇多争议。一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据以做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以及行政机关的某些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涉及的行政相对人。只要不属于依法应该保密的范围,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都有义务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均有权依法借阅和、査询和复制。即有关政府部门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得的与该事情有关的信息资料有义务主动的或应要求向有关人员公开的制度.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基本问题,指的是谁有义务公开信息以及谁有权利获取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公开义务人:即有义务公开信息的主体:一是公开权利人:即有权利获得信息的主体.
1、公开义务人
公开义务人指的是有义务公开信息的个人和组织,一般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义务人是国家行政机关,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非政府组织(如部分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团体)也掌握一定的行政职权,而且掌握着一部分的社会资源和信息,因而也就有了相当于行政机关的社会权力.因此,有些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或政府公开条例时,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不只包括政府机关,也包括部分企业和事业单位,瑞典《出版自由法》把国家行政机关、国会、法院、教会会议、地方公共团体等也作为公开义务人;法国在(行政文书公开法>
中把公开义务人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公共设施法人等。
所以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该注意两点:首先,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绝不能仅仅限于行政机关,而且还应该包括许多与之相关的组织,而且除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各个部门以外,还应该包括法律、法规等授权、委托能够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个人,其次,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也不能无限,毕竟国家很多信息也是需要保密的,如国防信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宪法,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是权了解监督行政机构所掌握的信息资源的,如果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的围太过狭窄,人民就无法掌握充分的政府信息,也就不能有效地监督公职人员的活动,当然也就不能运用信息公开进行反职务犯罪.因此,科学得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是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反职务犯罪的首要任务。
2、公开权利人
公开权利人是指依法有权监督政府行政机构而且可以请求政府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个人和组织。一般而言,任何人都享有从政府获得信息的权利。在这里
“任何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的客体就是政府行政信息,但是当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为其他非行政组织时,政府信息公开的客体也可以是非行政信息,所以说政府信息公开的客体就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拥有社会信息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处理的信息。
这里的行政信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第一,行政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产生、利用、传播、保存和处理的信息,而且应当包括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的信息;第二,行政信息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有关。如果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无关,则不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客体;第三,政府信息不应仅仅局限于行政活动的结果,也应当表现行政活动过程中;最后,政府信息的载体不应只包括文书、图画等常用的传统载体,而且应该包括现代髙科技媒体,如硬盘等。
综上所述,明确职务犯罪信息公开范围,有利于体现政府对人民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也很大程度上的警告了身居高位的人应该注重自己的行为规范,做符合自身身份的事情。有效的避免人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延伸阅读:
职务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