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XX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梁XX律师担任被告人刘XX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并参与今天的庭审,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X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和其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刘XX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
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来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从本罪的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刘XXX不是本次犯罪的组织者,更不是以暴力或充当打手的方式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可见被告人刘XXX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
三、被告人刘XX具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1.被告人刘XXX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其犯罪的实行行为均系受柏林会所老板XX的指使,被告人刘XX没有决策权,只是被动、间接实施了协助卖淫的行为,从整个犯罪构成上看,只起辅助、次要作用。
2.被告人刘XX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庭审中,均坦白交待了自己涉案犯罪事实和其所知悉的相关情况,能深刻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XX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刘X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刘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4.被告人刘XXX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应当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四、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刘XXX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XX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且有悔改表现,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对被告人刘虎从宽处罚,判处缓刑,以彰显刑法惩治与教育并举的功能,使被告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关注并依法采纳。
XX律师事务所
梁XX律师
20XX年XX月XX号
综合上面所说的,协助组织卖淫这种行为本就是违反了我国的刑法,如果当事人有自首的情节那么是可以为自己写辩护词来减轻个人的责任,但阐述的内容一定要与法律的条款相符合这样才能确保法院会受理自己的案件,所以,做错事就要懂得认错这样才能减轻自己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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