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对中止犯予以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基本处罚原则。我们知道,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停止犯罪,充分发挥犯罪中止制度之“金桥作用”。采取从宽原则是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符合中止犯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主观恶性程度的。
2.对中止犯采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我们知道,我国刑法中的从宽处罚原则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总称。我国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不同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的规定上也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如对预备犯规定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罚原则,对未遂犯规定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而对中止犯规定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罚原则。即对预备犯和未遂犯都有从轻处罚的原则,而中止犯则至少是减轻处罚。
3.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根据刑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对预备犯和未遂犯采取得减主义,即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从宽处罚。如对未遂犯,如果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达到既遂,但是具有极其恶劣的情节的,可以不予以从轻处罚。总而言之,是否予以从宽处罚,可以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但是,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中止犯必须予以从宽处罚,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见,对于中止犯,审判人员必须予以从宽处罚,没有予以从宽或不予以从宽的自由裁量的余地。
4.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中止犯包括应当减轻处罚和应当免除处罚两种处罚原则。该条还为具体适用这两种处罚原则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否造成损害是适用两种不同的处罚原则的条件。(1)应当减轻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处罚原则的条件是“造成损害”。所谓造成损害,是指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如甲本来打算故意杀害乙,但在着手后,因而乙的求饶而放弃了杀人的念头,结果只造成了乙轻伤的结果。(2)应当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免除处罚原则的条件是“没有造成损害”,所谓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危害后果。
5.注意中止犯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犯罪既遂,但还是已经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应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中止认定要注意什么
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例如甲某使用过期失效的农药(本人不知过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图杀乙。后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将杯中水倒掉。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杀害乙某),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自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而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由于犯罪中止之后,并不能保证犯罪行为并没有落实,故此并非所有中止犯罪的主体,都可以被免除处罚。任何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过程之中又中止的情形,在法院最终量刑时,犯罪中止者的辩护律师,都会从中止处罚,请法院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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