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陪审员:
河北**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诉讼。接受委托以后,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被告人,认真阅读、全面分析案卷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存在玩忽职守罪中所述主观情形及客观情形。
1、就本身乡镇政府的职能看,负责安全生产职能的范围限于上传下达,日常巡查,监督实施工作。因为没有具体的行政执法权,在多部门联合执法中,只能积极配合各部门工作。例如配合电力局断电,配合环保局贴封条等等,对于乡政府的职能,被告都已经积极履行。
2、涉案的造*厂属于无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企业,事故发生前就已检查过,已经断电。对于这种违法企业,被告的职责已经履行了。并且在某日协助环保局在机器上贴了封条,对于乡镇职员的职权范围工作已经做到位。对于其仍旧能够违法生产。试想,没有供电,怎么会出现如此重大事故。
3、玩忽职守罪指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
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被告作为乡镇的安全生产排查的人员,没有执法权。被告作为安全监督职员能做的就是不断巡查监督,发现问题向领导汇报,由领导去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去强制执行,由乡镇予以协助。本案被告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涉案纸厂的违规情况即依法上报,并参与配合政府组织的“打非治违”统一活动对违规企业断电,依法监督****拆除设备,要求其全部拆除,后期巡查监督拆除情况遭到阻碍,****关着大门,无法进场监督,作为监督的职员,职权受限,没有强制执行权利,于是被告悉数将实际情况向领导做了汇报。
综上,被告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已经认真履行了乡政府中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因为没有执法权限以及没有具体职能分工和指导规范,被告也尽自己所能的去处理解决问题。根本不存在玩忽职守罪名中所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形。
(三)某厂的重大安全事故与被告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经排查协调,被告协助电力局数次给****断电。其后期总是能恢复用电,使被告前期的工作付之东流。被告在协助环保局查封****后,其撕毁封条后继续违法生产,其恶劣程度已经超出了一个乡镇工作人员职责和能力可控之外。
因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电力部门违规供电和在已经贴封条后,企业违法撕毁封条,违规生产所致。
综上,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巡查,监督,汇报断电,配合执法,监督拆除)去制止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玩忽职守罪名中的主观和客观要件。
(四)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
综上,被告在努力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确实存在没有做到完全周全的地步,但这并不是玩忽职守定义中所述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只是能力、预见性、职责、现实情况等各方面限制后所能做到的最大程度的监督职责。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和态度是积极的,不存在消极怠慢,不负责任的行为。
(五)如果法庭认为被告构成该罪。被告在本案中积极协助调查,如实陈述事实。被告平时工作敬业认真,多次获得政府嘉奖。肯请法庭结合现实情况中,乡镇基层在没有执法权下的无奈与工作难度。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担任该职务后的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多次获得政府三等功。该事故的发生令人痛心。但绝不是被告一个小小的职员能力范围所能控制的。肯请合议庭核实案件当时的实际情况,被告在监督监察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及在其能力和职权范围内其还能做到怎样一个最大限度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对玩忽职守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判决。
辩护人 日期
本模板充分展示了对玩忽职守这种渎职类犯罪的辩护思路,即先从实际工作的角度反驳玩忽职守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再站在事实的层面寻找罪轻的辩护理由,进可攻退可守,是比较优质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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