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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枪贩被控走私武器罪辩护

案情简述

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间,玩具枪小贩何某先后在广东省汕头市、普宁市等地采购仿真枪16批,并以包柜的方式委托被告人赵某报关出口,赵某安排他人将货物运输至黄埔乌冲码头,并通过广州某报关行将上述货物伪报成体育用品等品名。于2012年11月被黄埔老港海关现场查获,缴获枪型物品共计12691支,经广东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有388支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为自制气步枪,具备枪支性能,其余为仿真枪。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某构成走私武器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丁一元和周玉忠律师共同担任一审辩护人,分工辩护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涉案枪型物不具有《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的本质特征,不应认定为枪支。2、何某没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3、走私玩具枪与走私真枪的军火商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以同样罪名处罚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4、对公诉机关指控何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名无异议。5、何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何某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悔罪表现。

裁判结果

走私武器罪不成立,判决何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广州中院的这一判决虽然没能直接否定陈旧的枪口比动能1.8J/cm2标准,但是该判决照顾到了公众确实难以知悉该标准的客观事实,它从犯罪的主观故意入手,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阻却了荒唐标准的刑事适用,依然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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