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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寻衅滋事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男,于2014年中旬某日,纠集多人,持刀、棍将被害人打伤,并将被害人驾驶的机动车砸坏。经鉴定,被害人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车辆损毁价值为2万余元。被告人××被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的办理,是对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的审查由浅入深的过程,承办律师通过办理此案,不仅进一步掌握鉴定意见审查的规律、重点,也更加清楚的认识到对此类证据进行细致审查的重要性。 本案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律师及时复制了全部卷宗,经仔细阅卷,承办律师发现本案车损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中,鉴定基准日错误,考虑到案件办理效果,承办律师主动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办案检察官对此非常重视,接受承办律师的建议,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车损现场勘查记录等相关证据。

为了更加精准的对车损鉴定进行有效质证,辩护人认真研读了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省价格鉴证条例等相关规定,全面掌握价格鉴定的程序要求、检材及鉴定人资质要求等,同时仔细审查在卷证据,对庭审前在卷的与鉴定意见相关的证据进行提出了充分的质证,提出鉴定意见不能应被采纳的辩护意见,比如就检察机关针对基准日错误补充提交的“车辆损失现场勘察记录”,承办律师经与其他相关证据仔细核对,指出现场勘查时间早于价格鉴证中心接受委托的日期,并且早于公安立案日期,违反价格鉴证应先受理后勘查的程序要求,也不符合侦查机关先立案后办案的办案规律,同时,提出现场勘察人仅有一人,而勘察人并非本案鉴定人,也无价格鉴证岗位资格证明等质证意见。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办案检察官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后检察院又补充价格鉴证中心说明多份以及价格鉴证人员资质证明等证据。

承办律师经综合分析,在原有质证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案中价格鉴证人员资质问题是决定本案价格鉴定意见能否被采纳的关键。除了对在卷证据提出充分的质证意见,比如就检察机关补充提交的三名鉴证人岗位证书,承办律师提出了三份岗位证书在扉页关于持证人员从业范围等共性内容的描述上,明显不一致,与在卷的关于对价格鉴证岗位证书国家统一换发新证的说明相互矛盾,并提出其中两名鉴证人员的岗位证据已过有效期。

同时,为了对自己的观点提供更充分的支持,承办律师在了解价格鉴证资质证书考取方式、有效期以及公示方法后,分别到山东省价格鉴证网以及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网站上,查看价格鉴证师名录。

经查,本案价格鉴证人员并不在本省及国家公布的价格鉴证师名录中,承办律师遂将查询结果截图后提交法庭。最后,法庭采纳辩护人观点,未将本案价格鉴定意见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观点,未将车损价格鉴定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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