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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翟淼故意伤害(重伤)案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翟淼夫妇乘坐西安的列车返乡,当列车在一车站停靠时,翟淼因上下车拥挤与旅客王兰(化名)夫妇发生争吵,翟淼用一汉斯啤酒瓶将王兰左眼部砸伤,致王兰左眼球破裂,眼睑及面部皮肤损失。后经法医鉴定,王兰的伤情构成重伤。案发当日,翟淼即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咨询者一再强调是对方先动手打人的,在车上众多乘客的声讨下,自己妻子才还击的,列车乘务员和很多乘客都可以作证,但遗憾的是公安机关似乎没有找这些人询问了解。他们已经聘请了律师,但因为与对方发生了争吵,承办律师表示不愿继续办理此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

听完家属陈述后,我提出几点意见:

一、初步判断故意伤害罪成立;

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这是从轻量刑的重要情节;

三、公安会依法调取案件相关证据,其中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如确未调取,一审时可申请法院调取,故不必焦虑;

四、重伤案件也有可能判处缓刑,前提是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法院主持调解,我与对方律师就民事赔偿协商了四次。

每次均一再表示我方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诚意,愿意积极弥补对方的损失,同时也表明了被告人身处偏远乡村,经济条件实在有限,赔偿数额不能达到对方的期望值,希望谅解。

最终,我们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万元,被害人自愿撤诉并谅解被告人的行为。案件开庭审理当天,我作了缓刑辩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翟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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