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旭明,两年前已经因与别人打架被东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被告人刘续明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伤情构成重伤,而且被告人有持刀砍人的情节,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精神,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其基准刑为四年,考虑到累犯和持刀两个情节,估计刑期在五年以上。 被告人亲属委托我为其辩护。
办案思路及心得
由于我的坚持,与法官斗智斗勇,提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并提交了被告人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据,终于促使法院减轻处罚。 尘埃落定之后,多少个不眠之夜,我回味这个案子的经历,心情十分复杂。 一个普普通通的刑事案,却经历了这么多的曲折,最后的判决结果却又如此的富有戏剧性! 到底是因为我的努力与坚守,还是因为法官群体的正义和良知,促成了这个案子最终的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竟持菜刀砍伤他人,且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东郊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故意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在伤害过程中有过错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是的危害程度,本院对被告人刘续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旭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这地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