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5月,龙门县光前村村民王1的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我,让我为王1辩护,罪名是故意伤害罪,王1打了别人确实是事实,并且证据清楚。这个案件我方认为,只有让法院轻判,才是正确的做法。 2012年10月12日12时许,龙门县光前村村民王一X与妻子王二X发生婚姻纠纷,王一X之母张XX带领王1、王2等人前去岭背村王二X之父王三X家说理,双方因话不投机发生纠纷,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2将王四X右侧肋骨打至骨折,被告人王1将王五X右眼眶打至骨折。
经龙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四X右侧第7、8肋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王五X右眼内侧壁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共计76000元。 2012年9月5日,被告人1、王2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办案思路及心得
我方极力辩护,认为被告人王1、王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律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二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予以轻判。
裁判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王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最终予以轻判,大家都松了一口气。我方坚持,无论什么样的案件,只要发挥突破性并尽心尽力的工作,必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