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交通事故停车费由谁承担?
车辆交通事故的停车费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承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6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交通事故中交强险拒赔情形有哪些?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
⑴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
⑵驾驶人醉酒驾车;
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⑷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总之,在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根本就不存在着停车费,就算是交管部门把机动车停在了指定的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己支付的。等交管部门调查清楚以后,会通知当事人去取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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