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住院10天以上怎倍?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 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 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 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 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 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 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 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 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 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 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7、残疾赔偿金 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 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 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 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首先需要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划分,只有划分了责任后,受害方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之后,双方才能依据过错责任进行赔偿协商,而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肇事方或者是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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