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
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权利出现睡眠之争,与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
实践操作过程中,应当以治疗终结为准。还需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关于伤残鉴定时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关于治疗终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任何非专业人士不能仅从简单的生活眼光对之作出不科学的理解,否则,是对科学的无知,或者是对公平正义的有意亵渎。
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骨痂生长情况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4、医疗纠纷: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不同,因此在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机上面规定的也是不完全一样的,其中受伤较轻的一般是在3个月后申请进行鉴定,当然要是受伤比较重的话,那么就可以适当的延长鉴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