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近亲属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依据,那么,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选择在哪里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具体介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时做,选择合适的有资质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直接关系到改鉴定意见在法庭上的法律效力问题,因此,我们要慎重对待,依法办事。如果你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还有其他问题,欢迎你及时联系我们律图,我们将尽快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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