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长发生,尤其是在法院的受诉案件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尤其是交通事故中最容易损伤的就是车辆。许多幸存下来的人非常痛惜自己的爱车报废。有的车友就会想要相应的赔偿。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受损失的车主,可以请求车损赔偿。那么车损赔偿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因为要结合不同的情形,所以要分具体情况而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考虑的应当是财产损失:比如说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这是第一种情况又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这是第二种情况,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受害人应当提供其在使用该车辆时的合法营运状况及收入的证明。这是受害人应该证明的直接证据。那么对于间接损失,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是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个问题就是说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受害人的实际投保的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应该要在法官的主持下进一步举证,同时根据证据进一步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如果侵权的一方和受损的一方都没有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说是发挥的法官的自由裁判权;如果是数额相差较大的,在法官的主持下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可以进一步明确该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如果是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定损单是有关机构的认定来确定维修费用。
无论怎样一般来说机动车的维修费用的确定,都是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这是受损人证明自已受到实际损失所应当受到多少赔偿的重要依据。受损人如果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不仅仅需要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三个性质,即证据所必须要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最后一点,在前述情况都不成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以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规则,以自由裁判权来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会比财产权有更多的争议,因为除审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争议外,还应当考虑其他方面。比如说有关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又比如说车辆损失险,再加上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合同争议,都是比较复杂的关系,但是这类关系一般来说是不得纳入案件审理范围的。
第三个重要点就是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车辆贬值损失问题。
如果涉及到像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的情况法院在具体的裁判处理中,往往会有不同。比如说有的法院会认为你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而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而有的法院却以评估机构的结果而直接支持受害的诉讼请求。所以实践中要分具体的情况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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