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2、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4、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索赔申请书:
一、事故发生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二、事故登记时间:年 月 日
三、事故发生地点:
四、事故当事方基本信息
申请人:XXX,性别,年龄,民族,住址。
被申请人:XXX,性别,年龄,民族,住址。
五、申请内容:
某时某路段发生的XXX交通肇事一案已经贵队做出事故认定,被申请人XXX负全部责任。我作为被害人受到了医疗费XX元、误工费XX元……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现申请贵队责令其向我赔偿XXXX元,以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