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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不能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赔偿不能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期限

1、根据相关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2、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3、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4、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上述介绍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一般为30日,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不出具交通事故证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等情形。因交通事故调解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专业的法律问题,如当事人因在调解过程中遇到困难的,也可向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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