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对交通事故损害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是事故。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造成损害的过错,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对事故的发生负责,但根据公平原则,当事人仍需要分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辆侧无故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与机动车碰撞造成的,机动车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确认证书,是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形成原因、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者事故原因的确认。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和原因分析;
(5)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日期。
交通事故责任证明可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之一,但不构成交通事故损害的民事责任分工。交通事故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例如,如果新手司机违反规定,在实习期间没有年长司机陪同,不得高速驾驶,即使认定事故是不负责任的,因为新手司机确实违反了有关规定,造成损害是有过失的。因此,可以减轻对方的责任,使被认为没有责任的新手司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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