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机动车没有交保险,那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原本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此时应当由对方负责赔付。如果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金额,那么超出的部分应当由两方按照事故责任来分担损失额。这里应当由对方一人承担的原交强险赔偿的限额如下:
1.对于伤残死亡的赔偿上限为11万元;
2.对于医疗支出的赔偿上限为1万元;
3.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上限为2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问题作出的法律解释表明,如果当事人既投保了交强险(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又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即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简称),该当事人的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一定损害的,该当事人起诉了侵权人以及保险公司,那么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第一,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给予相应金额的赔偿;
第二,超出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给予赔偿;第三如果仍然有超出部分的,那么根据交通法和侵权责任法里的有关规定,侵权人给予赔偿。如果被侵权人或者他的近亲家属对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要优先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那么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下面来说说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是什么。当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伤亡的或者被保险人以外的伤亡或损失的,那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给予赔偿。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包括:
1.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2.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3.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4.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包括无责任死亡伤残的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的限额、无责任财产损失的限额)。
死亡伤残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项目: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所支出的交通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及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所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关于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内,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是可以获赔偿的。
医疗费用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包括以下项目: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住院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后续必要合理的治疗费、营养费、整容费等。在交强险中关于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内,后续费用如为必要的合理的,那么可以在赔偿限额内获赔偿。
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就是当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保险人对保险事故中发生的全部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限额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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