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某某地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某年某月某日经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根据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某某(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某某)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阐述相关理由)
综上所述,某某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另其愿意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某某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某年某月某日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对怎么写交通肇事取保申请书的相关解释。被判断为交通肇事逃逸罪并且相关情节比较严重的,会被判处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如果相关交通肇事导致他人死亡的话,则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公安部门进行相关的缉拿活动,并且在社会发布缉拿通告。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