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酒驾的处理是怎样的?
1、根据《关于严肃查处公务员酒后驾车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按照交通安全法处罚外,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2、发现一次酒后驾驶的,给予诫勉教育,并通报批评;因醉驾被拘留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隐瞒事故真相,妨碍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酒后或醉酒驾驶公车的加重处理。
3、发生酒驾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一年内发现多次或多人酒驾和领导班子成员酒驾的或一年内发现一次酒后驾驶公车的,一律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该单位不能评先评优。
4、通知要求,对有酒后驾车行为的公务员,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酒后驾驶公务车辆的、两次以上酒后驾车的、醉酒驾车的,视情节轻重将给予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属于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公务员如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5、公务员酒后驾车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认定,由任免机关或检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做出处理决定。
二、危险驾驶的构成要件
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的身体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对于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此类人驾驶汽车,肯定为无证驾驶,然而危险驾驶罪并没有把无证驾驶的行为列为危险驾驶罪认定的行为,其实,无证驾驶的行为在笔者看来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胁同样也是相当大的。因为,机动车驾驶证的取得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要求为18周岁,所以,对于16周岁至18周岁的我国公民来说是不能取得驾驶资格的,那么,这类人如果不存在酒后驾驶汽车,即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既然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专业技术类工作,对于无证驾驶汽车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也是相当之大的,并不会轻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所以危险驾驶罪应该把无证驾驶也认定于其中。这样才会更完善我们此次立法的初衷。
2、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特征
危险驾驶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为对某种法益存在一种潜在的威胁,是一种状态,并不需要一定有危害结果的产生。行为人做出该种行为时到底是个什么主观状态呢?行为人是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着一种间接故意,因为就行为人本身来说他一定知道他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结果,但是他却希望或者放任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危险犯,并不是结果犯,法律只要求有危险驾驶行为,因此, 只要行为人有此行为就一定是故意的,不可能是过失或者是意外事件,这正是此罪名与交通肇事罪的本质区别了。
3、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健康和生命以及公私重大财产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它是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的犯罪,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并不要一定要有危害后果的产生。《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的目的,是将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的法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作为保护对象,所以应当重视其社会性。“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多数”是公共交通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即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仅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4、危险驾驶罪的客观特征
醉酒驾驶、飙车是法条中规定的行为人犯此罪的客观特征。此两种情形只是危险驾驶的客观行为中最具代表性的两方面,显然还很不完整,比如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严重超载驾驶、驾驶私自改装的或者报废的车辆等情形的。
综上所述,一旦公务员因为酒驾被拘留的,不仅需要按照《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罚款以及行政拘留,同时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行政党纪处分。同时,一旦酒驾导致情况非常严重的,那么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会面临被免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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